碩士班應修科目及畢業條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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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畢業學分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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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最低畢業學分為 24 學分。 |
2. |
須通過各組所訂之核心課程。
(詳細規定請參考下列各學年度入學碩士班必修基本科目) |
3. |
須通過2學期專題討論課程 (105學年度前入學者須通過3學期專題討論課程);符合提早畢業資格者,須於研究所就學期間每學期修習並通過專題討論課程。雙聯學制外籍學生不受此條文限制。獲准參與「五年學、碩士學位制度」之學生僅須通過2學期專題討論課程。 |
4. |
校際選課 (包括校外所修課程之學分抵免) 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本所最低畢業學分的三分之一,由 91 學年度入學研究生開始適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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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應修科目及畢業條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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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選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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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負責輔導該生之選課事宜。 |
2. |
對尚未選定指導教授之研究生,由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推薦所內一位教授為該生之臨時指導教授,輔導選課。 |
3. |
畢業前須通過LN4901學術英文寫作及4學期專題討論課程。 |
4. |
提出資格考申請時須修滿12學分(得含抵免學分3學分),且含指導教授指定之三門系訂博士班核心選修課至少9學分。系訂博士班核心選修課於該屆新生入學前公佈。 |
5. |
校際選課(包括校外所修課程之學分抵免)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本所最低畢業學分的三分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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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資格考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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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必須於修滿 12 學分 (得含抵免學分 3 學分) 後始可提出資格考試申請,並於入學後四學期(含)內,通過資格考試,若有條件通過者,得延長兩學期;在職生或
特殊狀況者,得經研究生委員會同意後延長二學期。若於入學第二學期後更換指導教授(不含增加共同指導教授),且未曾參加資格考者,則前款資格考期限可由四學期延長至六學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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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學位考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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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,就其論文內容,於系內或國際研討會以英文公開演講,且滿足相關規定之論文篇數,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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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校訂表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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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系訂表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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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相關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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